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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56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692號 原   告 永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揚 訴訟代理人 周宏霖 被   告 陳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參萬元(計算方式 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原 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訴之第一項聲明(請求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為   540,000元(每月租金4,500元x12月÷10%=540,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二、訴之第二項聲明(請求積欠租金)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0,000元 三、以上合計為630,000元(540,000元+90,000元=630,000元   )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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