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692號
原 告 永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志揚
訴訟代理人 周宏霖
被 告 陳文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參萬元(計算方式
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原
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訴之第一項聲明(請求
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為
540,000元(每月租金4,500元x12月÷10%=540,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二、訴之第二項聲明(請求積欠租金)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0,000元
三、以上合計為630,000元(540,000元+90,000元=630,000元
)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