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1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先鋒模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4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1547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