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2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頡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9萬761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