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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6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2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頡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9萬7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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