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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64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455號 原   告 鉅豐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軟 原   告 樺懋視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膺任 原   告 耀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錡 原   告 荃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酵果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好酵果生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未檢附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有合 法法定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依上揭規定,應定期命原告補正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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