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473號
原 告 東日山物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澄清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伍思樺律師
林佳萱律師
被 告 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習芮華
訴訟代理人 陳香羽律師
牛豫燕律師
莊郁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
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