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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64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473號 原   告 東日山物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伍思樺律師       林佳萱律師 被   告 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習芮華 訴訟代理人 陳香羽律師       牛豫燕律師       莊郁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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