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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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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65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製作費尾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515號 原   告 思賢創意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西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孟璁即新四人稱表演域間因請求給付製作費尾 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參仟貳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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