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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65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541號 原   告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祥 訴訟代理人 陳碧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連長資訊有限公司 、文立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叁拾萬捌仟伍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叁仟叁佰壹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捌佰壹 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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