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541號
原 告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偉祥
訴訟代理人 陳碧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連長資訊有限公司
、文立霆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叁拾萬捌仟伍佰叁拾貳元,應繳
裁判費叁仟叁佰壹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捌佰壹
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