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60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號4樓
法定
代理人 田天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育萱
住同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企堡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000元,
應徵
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