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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66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60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號4樓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育萱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企堡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000元, 應徵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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