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971號
原 告 長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添福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明誌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耀焜
訴訟代理人 陳威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下午三時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