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19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周琪
上列原告與
被告進隆機械有限公司、蕭淳熙、張樹璋間請求
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
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