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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7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19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周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進隆機械有限公司、蕭淳熙、張樹璋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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