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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72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260號 原   告 同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光 被   告 李淵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捌萬參仟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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