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260號
原 告 同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于光
被 告 李淵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捌萬參仟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