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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34號 原   告 集賢生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玉品 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被告專力國際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專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9,000元,應繳裁 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90元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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