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385號
原 告 高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盛業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設計費
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伍佰參拾玖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