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7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設計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385號 原   告 高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設計費 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伍佰參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