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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7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設計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385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設計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伍 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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