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385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士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設計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伍
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