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026號
原 告 世界聯合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靖宇
訴訟代理人 陳日中
被 告 游子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
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1 月3 日14時11分許駕駛車牌
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1 段楓江
路口時,因未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指示行駛致撞擊原告所有由
訴外人林彥志所駕駛車號000-00之營業用大客車,造成原告
受有新臺幣(下同)287,720 元之損害,
爰依侵權行為
法律
關係訴請損害賠償。足見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泰山區。
又被告
住所地係設籍新北市八里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為憑
,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