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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80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026號 原   告 世界聯合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宇 訴訟代理人 陳日中 被   告 游子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1 月3 日14時11分許駕駛車牌 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1 段楓江 路口時,因未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指示行駛致撞擊原告所有由 訴外人林彥志所駕駛車號000-00之營業用大客車,造成原告 受有新臺幣(下同)287,720 元之損害,依侵權行為法律 關係訴請損害賠償。足見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泰山區。 又被告住所地係設籍新北市八里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為憑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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