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212號
原 告 何碧雲
訴訟
代理人 張鴻欣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輻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柒仟捌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
貳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貳萬零柒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