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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8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212號 原   告 何碧雲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輻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柒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 貳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貳萬零柒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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