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258號
原 告 長隆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國肇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晟毅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