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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8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281號 原   告 祥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澤源 被   告 王君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具狀陳報如附表所示租賃物之 交易現值,並連同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貳拾元部分 ,以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一併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 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則為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所規定。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其聲明為 請求判令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120元,及自民 國104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終止設備租賃合約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租賃物,並賠償12,0 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等語,並依原告於事實及理由中載明請 求之依據,可知原告應係以一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賠 償懲罰性違約金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租賃物,有起訴狀1份 附卷可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為原告主張被告應 返還如附表所示租賃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及給付積欠租金 、應賠償之懲罰性違約金為準。次查,原告固提出如附表所 示租賃物之租賃合約書,然此並無法得出如附表所示租賃物 之交易現值,本院仍無法就其請求返還如附表所示租賃物部 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依首開說明,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7日內查報如附表所示租賃物之交易現值,並連同請 求給付積欠租金15,120元、賠償懲罰性違約金12,000元,合 計27,120元部分,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第 一審裁判費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附表: ┌──┬────────────┬───┐ │編號│ 設備 │數量 │ ├──┼────────────┼───┤ │ 1 │有/無線多區保全主機 │1台 │ ├──┼────────────┼───┤ │ 2 │防烤遙控器 │2只 │ ├──┼────────────┼───┤ │ 3 │大門磁簧傳訊組 │2組 │ ├──┼────────────┼───┤ │ 4 │震撼閃光喇叭 │1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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