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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83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332號 原   告 冠西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訴訟代理人 余忞學 被   告 徐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徐玉龍住所地在連江縣南竿鄉,有被告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又依起訴狀之記載,原告主張被告侵占訴外人印 尼PT COSMO GREEN公司之零用金,經PT COSMO GREEN公司將 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讓與原告,原告係依債權讓 與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及返還不當得利,並僱傭 契約涉訟而為請求,應無兩造間聘僱同意書合意管轄之用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被告住所地即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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