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332號
原 告 冠西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
乃成
訴訟代理人 余忞學
被 告 徐玉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徐玉龍
住所地在連江縣南竿鄉,有被告
戶籍謄本
在卷
可稽。又依
起訴狀之記載,原告主張被告
侵占訴外人印
尼PT COSMO GREEN公司之零用金,經PT COSMO GREEN公司將
對被告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債權讓與原告,原告係依
債權讓
與及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79條
不當得利
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及返還不當得利,並
非因
僱傭
契約涉訟而為請求,應無
兩造間聘僱同意書
合意管轄之
適用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被告住所地即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按
他
造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