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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86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61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亞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李蘇美亮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 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提出上訴聲明, 應補正上訴聲明。依原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644,74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0,852元(若上訴 聲明請求廢棄之金額較低,則依請求廢棄之金額補繳上訴裁判費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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