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61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亞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號12樓
法定
代理人 李蘇美亮 住同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
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提出
上訴聲明,
應補正上訴聲明。依原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644,747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40,852元(若上訴
聲明請求廢棄之金額較低,則依請求廢棄之金額補繳上訴裁判費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