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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89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954號 原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高秀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聖律師       李玉華律師 被   告 鄧發奎       廖陳春雅       江鄭滿       卓翠蓮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7 被   告 曾奕傑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8             樓之7 訴訟代理人 曾聰華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0號 被   告 青樺開發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楊金蓮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 訴訟代理人 何沛樺  住同上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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