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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89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954號 原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高秀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聖律師       李玉華律師 被   告 鄧發奎       廖陳春雅       江鄭滿       卓翠蓮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7 被   告 曾奕傑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8             樓之7 訴訟代理人 曾聰華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0號 被   告 青樺開發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楊金蓮  住同上號 訴訟代理人 何沛樺  住同上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其代理 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 止,此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 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之原法定代理人吳高秀華於民國106年5月31日任期 屆滿,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4項規定,自任期屆滿 日起,視同解任,是其代理權消滅。原告於本件訴訟雖有委 任訴訟代理人,惟本件訴訟兩造爭執事項涉及全體區分所有 權人之利益,尚非原告訴訟代理人個人所能決定,本院認 本件於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前,有停止訴訟程 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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