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954號
原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吳高秀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聖律師
李玉華律師
被 告 鄧發奎
廖陳春雅
江鄭滿
卓翠蓮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7
被 告 曾奕傑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8
樓之7
訴訟代理人 曾聰華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0號
被 告 青樺開發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楊金蓮 住同上號
訴訟代理人 何沛樺 住同上號1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承受訴訟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
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
止,此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
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之原法定代理人吳高秀華於民國106年5月31日任期
屆滿,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4項規定,自任期屆滿
日起,視同解任,是其代理權消滅。原告於本件訴訟雖有委
任訴訟代理人,
惟本件訴訟
兩造爭執事項涉及全體區分
所有
權人之利益,
尚非原告訴訟代理人個人所能決定,本院認
本件於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
聲明承受訴訟前,有停止訴訟程
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