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954號
原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曾聰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
被 告 鄧發奎
廖陳春雅
江鄭滿
卓翠蓮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7
被 告 曾奕傑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8
樓之7
青樺開發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
上 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楊金蓮 住同上號
訴訟代理人 何沛樺 住同上號1樓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原法定代理人吳高秀華
任期屆滿,依法視同解任,其
代理權消滅,雖原告有委任訴
訟代理人,
惟本件訴訟之爭執事項涉及全體區分
所有權人之
利益,
尚非其訴訟代理人個人所能決定,因認在原告新任法
定代理人聲明
承受訴訟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
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原告前於108年1月14日選任曾聰華為新任法定代理人,並
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108年5月6日北市建都字第10830
23635號函
准予備查在案,又原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曾聰華
於108年5月31日具狀聲明承受本件訴訟,有民事承受訴訟(
二)狀在卷
可稽,是前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
爰將本院
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