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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89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954號 原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聰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鄧發奎       廖陳春雅       江鄭滿       卓翠蓮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7 被   告 曾奕傑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8             樓之7       青樺開發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 上 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楊金蓮  住同上號 訴訟代理人 何沛樺  住同上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原法定代理人吳高秀華 任期屆滿,依法視同解任,其代理權消滅,雖原告有委任訴 訟代理人,惟本件訴訟之爭執事項涉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 利益,尚非其訴訟代理人個人所能決定,因認在原告新任法 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 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原告前於108年1月14日選任曾聰華為新任法定代理人,並 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108年5月6日北市建都字第10830 23635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又原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曾聰華 於108年5月31日具狀聲明承受本件訴訟,有民事承受訴訟( 二)狀在卷可稽,是前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爰將本院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