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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94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494號 原   告 汎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雲 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 複代理人  張冠雄 被   告 聯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灃國際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貳拾捌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參仟零玖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伍佰玖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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