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494號
原 告 汎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錫雲
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冠雄
被 告 聯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聯灃國際有限公司
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貳拾捌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應繳
裁判費參仟零玖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伍佰玖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