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4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汎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錫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聯灃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貳拾捌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肆仟陸
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