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608號
原 告 有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翊汝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四喜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壹仟參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