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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96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608號 原   告 有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翊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四喜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壹仟參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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