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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9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采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秋 訴訟代理人 李雅萍律師       何相庭       呂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犬良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顗 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律師       楊政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犬良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壹拾陸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反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拾萬零壹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參仟參佰 壹拾伍元,合計伍仟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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