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采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素秋
訴訟代理人 李雅萍
律師
何相庭
呂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犬良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顗
臻
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律師
楊政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犬良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本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壹拾陸萬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反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拾萬零壹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參仟參佰
壹拾伍元,合計伍仟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