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972號
上 訴 人 立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温雅雄
被
上 訴人 陳建宗
訴訟代理人 林玟岑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6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年7月17日
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