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978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楊寶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福龍、茂德工程有限公司、大台北區瓦斯股
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
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