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99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978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楊寶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福龍、茂德工程有限公司、大台北區瓦斯股 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