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張碧娟
訴訟
代理人 張相源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羚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
惟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6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 元,尚應補繳
2,3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