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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碧娟 訴訟代理人 張相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羚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 人上訴範圍不明,遂以上訴人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新 臺幣(下同)1,186,700 元計算,即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 ,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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