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碧娟
訴訟
代理人 張相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羚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又上訴
人上訴範圍不明,遂以上訴人第一審敗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新
臺幣(下同)1,186,700 元計算,即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
,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