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千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淑琴
相 對 人 禾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博
上列
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
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惟所謂「強制執行程
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結前而言
,又所謂「停止執行」
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
,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
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承包
第三人寶柏森營造有限公
司(下稱寶柏森公司)別墅建案之部分工程,並將其中相關
清潔工程再轉發包於相對人,
嗣因相對人未將清潔工程完工
,致聲請人遭寶柏森公司扣減部分
報酬,而無法領取此部分
工程款,然相對人竟以聲請人未給付
承攬報酬為由,向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104 年司促字第16918 號
支付命令,
並以該支付命令
暨確定證明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
105 年度司執字第11900 號執行在案,然相對人未確實履行
清潔工程,係屬可歸責相對人之事由,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
並無理由
云云,為此聲請裁定停止該案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查聲請人提起本院105 年度北簡字第657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
,請求撤銷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1900 號清償債務事件之
強制執行程序,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核閱
無訛。惟
上開強制執行事件,雖經本院執行處向第三人合聯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合聯營造公司)發給
扣押命令,然合聯營造
公司於105 年3 月4 日以聲請人現無任何
債權存在為由,向
本院
聲明異議在案,該強制執行程序業經本院執行處於105
年4 月7 日發給
債權憑證而終結,
核與前揭停止執行之要件
不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