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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聲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同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 光 相 對 人 李淵榮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以執有伊於民國103年7月10日所簽 發,金額新臺幣(下同)18,683,000元之本票(票號000000 0號,下稱系爭本票)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本院105年度 司票字第6648號),惟伊並未與相對人有何借款,系爭本票 原因關係尚不存在,伊業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本院105年度北簡字第7260號),為此爰聲請停止系爭本票 之強制執行程序等情。 二、查本件聲請人固已提起本院105年度北簡字第7260號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惟相對人尚未以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 6648號准予強制執行裁定,對聲請人為聲請強制執行,聲請 人亦未指明有何案號之強制執行程序對伊正執行中,本件強 制執行程序既未開始,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即無必要,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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