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同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于 光
相 對 人 李淵榮
上列
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以執有伊於民國103年7月10日所簽
發,金額新臺幣(下同)18,683,000元之
本票(票號000000
0號,下稱
系爭本票)聲請准予
強制執行在案(本院105年度
司票字第6648號),
惟伊並未與相對人有何借款,系爭本票
原因關係尚不存在,伊業已提起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之訴(
本院105年度北簡字第7260號),為此
爰聲請停止系爭本票
之強制執行程序
等情。
二、查本件聲請人固已提起本院105年度北簡字第7260號
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惟相對人尚未以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
6648號准予強制執行裁定,對聲請人為聲請強制執行,聲請
人亦未指明有何案號之強制執行程序對伊正執行中,本件強
制執行程序既未開始,聲請人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即無必要,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