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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聲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羅怡如 相 對 人 唯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張芳枝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 104年度北消簡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即原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將本院一○四年度北消簡字第十六號事件之民國一百零五年 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4年度北消簡第16號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 即被告)唯谷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年2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於105年3月9日判決後,聲請人不服判 決,提起上訴,現於第二審審理中。聲請人聲請本院104年 度北消簡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10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程序之 法庭錄音光碟,合於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應 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 項),併促應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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