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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聲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謝同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冠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資等事 件(104 年度北勞簡字第155 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係指核 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 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依本條立法 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茲因被告訴訟代理人與證人於開庭時 ,陳述不實在,依法聲請交付開庭錄音檔乙份等語。聲 請人未具體敘明理由有何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不相符,是其聲 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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