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謝同恭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全冠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資等事
件(104 年度北勞簡字第155 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係指核
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
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依本條立法
意旨
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意旨
略以:茲因
被告訴訟
代理人與證人於
開庭時
,陳述不實在,
爰依法聲請交付開庭錄音檔乙份等語。
惟聲
請人未具體敘明理由有何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不相符,是其聲
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