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合聯汽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秀蘭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俊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7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費用,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