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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補字第 10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合聯汽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7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費用,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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