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81號
原 告 徐文欣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光士股份有限公司
( 富士鐵板燒火鍋店) 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伍佰
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