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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補字第 10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81號 原   告 徐文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光士股份有限公司 ( 富士鐵板燒火鍋店)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伍佰 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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