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157號
原 告 飛虹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永良
訴訟代理人 許凱茜
被 告 莊聖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