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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補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87號 原   告 楊進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馳國際有限公司、宏大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查報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第二項請 求回復原狀所需費用及其相關資料,合併聲明第一項、第四項計 算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連 同聲明第三項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 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 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就起訴狀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計 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另聲明第2項部分僅陳述「被告唐 馳國際有限公司應將坐落台北市○○區○○路○○○巷○弄○號 房屋內重鑿之通道門封閉及重置通往二樓室內樓梯以回復原 狀且清空私人物品」,未依前揭法規提出請求回復原狀所需 費用,亦未提出足供證明或釋明之相關證據資料,致本院無 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又關於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 宏大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將營業登記遷出登記部分,為非 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補繳 裁判費3,000元。首揭法條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第2項請求回復原狀 所需費用及其相關資料,合併聲明第1項、第4項計算訴訟標 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連同聲明第3 項裁判費3,000元,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本件訴之第一項聲明(請求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96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 限制反推】(計算式:月租8,000元x12月÷10%=960,000元)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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