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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補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93號 原   告 旭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慶 訴訟代理人 林家麗 被   告 溫伯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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