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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補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25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先鋒模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被告 應返還編號ND82Y00144之KYOCERA 牌TASKalfa 4550ci 型數位複 合機(下合稱系爭租賃物)予被告等語,惟未陳報系爭租賃物之 交易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租賃物之價額相關資料(如鑑價報告 或估價單),併同請求給付積欠租金新臺幣1,260,000 元部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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