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25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先鋒模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被告
應返還編號ND82Y00144之KYOCERA 牌TASKalfa 4550ci 型數位複
合機(下合稱
系爭租賃物)予被告等語,
惟未陳報系爭租賃物之
交易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租賃物之價額相關資料(如鑑價報告
或估價單),併同請求給付積欠租金新臺幣1,260,000 元部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