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32號
原 告 書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飛鵬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
零肆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
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