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360號
原 告 永經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長波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經武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4 萬5,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
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