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392號
原 告 榮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文廣
上列原告與
被告白邱宗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
車輛60,000元+牌照40,000元=1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