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398號
原 告 長隆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國肇
被 告 嘉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舒華
被 告 展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禇定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
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