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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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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補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554號 原   告 虹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米數位創意整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8 萬4,400 元(計算式:2,400 +82,000=84,400)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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