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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補字第 5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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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569號 原   告 冠富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俊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啟動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 元,及提出有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正本繕本到院,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 所居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原告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1項第1款,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但書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92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未據原告繳納;又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是原告起訴程式有以上欠缺 並可以補正,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之,逾期如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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