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57號
原 告 昇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闕河生
被 告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思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萬零陸佰捌拾叁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