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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補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57號 原   告 昇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河生 被   告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思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萬零陸佰捌拾叁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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