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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補字第 6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602號 原   告 京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璇 原   告 李志騏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霖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參佰捌拾伍萬玖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 壹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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