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602號
原 告 京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沛璇
原 告 李志騏
上列原告與
被告駿霖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參佰捌拾伍萬玖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
壹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
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閔翔